*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与法定继承相对。其中,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
遗嘱给侄子属于遗赠。继承开始后,侄子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这种情形应属遗赠。那么侄子在受遗赠后的法定期间内要接受遗赠,这样才能合法得到该遗产。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不需要公证。公证并不是使遗嘱生效的必备要件,只是公证后的遗嘱的效力会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所以遗嘱不是必须要公证,但当事人认为需要公证的进行公证也是可以的。
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而代为继承人是并不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因此只要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且不发生代为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有遗赠的按照遗赠办理,但如果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该如何办理?有人认为应由该继承人的后辈继承,但实际上是错误的,按照规定,此种情况下,遗嘱和遗赠
本文主要提供继承法里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内容,以借广大学者参考。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本案中,遗嘱人甲生前又做出了赠与公证,视为该遗嘱在生效前已被其撤
遗嘱继承又被称为指定继承,是与法定继承完全不同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主要针对被继承人在生前订有有效遗嘱的情形。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程序都必须满足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这就是遗嘱继承的执行效力。而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
受遗赠人,是指遗赠人在遗嘱中指定的接受其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人。遗嘱继承和遗赠虽然都属于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处分相关财产。但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中的受益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须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且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
不符合以下任一无效情形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其所立的遗嘱才有效;2、受欺诈、胁迫等而立的遗嘱无效。即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