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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合同只需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变更;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有,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被合同当事人或第三人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以及显失公平的合同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在合同存在以下情况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撤销合同:1:在订立合同时产生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请求撤销合同;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撤销赠与是有条件的。 1、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
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
可撤销合同适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问题,其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
不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包括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是这种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受到
可以撤销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