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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意引诱指被告人本来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在特情的诱惑下形成了犯意,进而实施了某种毒品犯罪行为。构成犯意引诱的条件有三个:1.诱使者的身份必须特定,必须是警察或其他司法人员或他们派出的耳目,一般公民不能作为诱使者;2.诱使者不仅提
一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被查获前一段时间有贩毒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贩卖毒品,而由特情人员向其诱惑购买毒品。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会继续实施贩卖毒品行为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在特情引诱之下实施贩卖毒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毒品犯罪的定性中故意引诱的相关规定为:在毒品犯罪中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故意贩卖毒品意图的,属于犯意引诱,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而应当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贩毒行为前本身并没有自发的产生该犯罪意图,而是在化妆后的侦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指令的特定人员采取欺骗、引诱等手段和方法唆使或诱使其产生犯意,并实施犯罪的行为。结合我国毒品犯罪的
故意激怒他人引诱他人犯罪的,是属于教唆犯罪的情形,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人以上共同故意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确立了在诱惑侦查中禁止使用犯意引诱方式。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如主动对吸食毒品的人员进行引诱、行为人原本出售少量违禁品却直接以大数量违禁品进行约购的
不作为犯罪,在刑法上的定义为行为人违反法律的直接规定,公民负有法定的义务但不履行的,导致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行为。简单的说不作为犯罪,就是“应为、可为、却不为”,就其法律特征来说其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不作为犯罪的特征一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特殊累犯不同于一般累犯。特殊累犯,是指因犯国家规定的特定之罪,并且已经受过刑罚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国家对于特殊累犯的打击程度要高于一般累犯的打击程度。特殊累犯,要求犯罪分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其标准是人已经死亡。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