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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决定书在我国是指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人的请求,然后由检察院发出的一份文书。一般是检察机关在查看了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提请批准逮捕书,在综合所有证据觉得案件事实已经清晰了,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就向公安机关发出这文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适用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 “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主要适用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况。
批准逮捕决定书属填写式文书,三联共分。 第一联是存根 第二联是副本(入检察卷) 第三联是正本,送公安机关。各联内容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制作要求基本相同。 (一)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写明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在标
是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文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
(一)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写明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明文书案号。如:“×检刑捕字年度第×号。” 3.文书送达机关的名称在文书案号下行顶格写:“×××公安局:”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中国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所制作的书面决定。司法文书的一种。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案卷材料及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应予逮捕的,由
批准逮捕的法定程序: 1、批准逮捕的程序(1)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关于逮捕权限划分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即逮捕的决定权,在于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只有执行权。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决定权的表述不同,检
家人被逮捕后,家属必须尽快为被拘留的家人委托辩护律师。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与当事人见面,了解案情提供法律援助,阅读案卷,获取有
批准逮捕的情形有五点,分别是: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