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共十六条,是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章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及解除合同后责任的承担,抵销的条件、程序,提存的条件、程序,债务的免除,债权债务的混同,以及后合同义务等。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情形的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着从设立到终止的过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按照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是当事人为达到其利益要求而达成的合意,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行。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债权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一)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原则上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债务当然应当由债务人履行,但有时,为了实现当事人特定目的,便捷交易,法律允许合同债务由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债务,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比如债务人乙和债权人甲约定,由第三人丙偿还乙欠甲的1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丙将10万元人民币偿还给甲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终止。
(二)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
合同的种类不同,债务的内容也不同,比如,货物买卖合同,债务的内容是交付货物或支付价款;
承揽合同,债务的内容是提供劳务或者支付报酬。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但有时,
实际履行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比如,债务履行时,法律规定该履行需经特许,债务人无法得到批准许可,或者标的物已灭失,无法交付;或者实际履行费用过高,比如交付货物的运输费用大大提高,甚至超过合同标的的价格,实际履行极不经济;或者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以债务人的具有人身性质的特定行为为标的合同。在实际履行不可能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可以采用代物履行的办法,达到债务消灭的目的。比如,债务人乙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甲交付100吨吉林产圆粒大米,由于乙收购遇到困难,不能交付,但乙有100吨天津圆粒大米,质量与合同约定的吉林大米基本相同,甲同意交付天津大米以代替吉林大米的交付,乙交付了天津大米,债务即消灭。有时代物履行可能会有差价,支付差价后,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
(三)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后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但有时,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后,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万元人民币,债权人甲又欠第三人丙的钱,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直接将欠款付给丙,乙同意,并按照其欠甲款的数额将钱付给了丙,从而消灭了其对甲的债务。
债务履行后,是否以债权人接受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有三种情况:一是债务履行不适当,债权人提出了异议;二是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但债权人拒绝接受;三是债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无法履行。第一种情况,表明对
合同的履行存在争议,在合同纠纷没有解决以前,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终止。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提存,达到
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目的。
合同中约定几项债务时,某项债务按照约定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但并非终止合同。在
双务合同中,只有当事人双方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才能终止。任何一方履行有欠缺,都不能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
二、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主要有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的行为。即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还不能自动解除,不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即合同的解除,要么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要么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虽然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都使合同消灭,但两者有区别,表现在:
(1)附解除条件,是行为人以意思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仅基于当事人约定发生,也基于法律规定发生。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仅具备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对于将来失其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仅对于将来失其效力,有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以上便是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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