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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
要求履行股东会决议的纠纷是公司的内部决议纠纷。如果股东会决议涉及到公司的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的,则该纠纷可以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要求如下: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无限制。股东权利:参与重大决策权;知情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关联交易审查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决议撤销权;其他权利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规定行使职权。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
(在大前提房产所有人是公司的情况下)核实房屋产权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的证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加盖公司的公章;办理产权过户,缴纳各种税费。(股东会决议
公司重大事项表决没人数限制,只有表决权(股份)限制公司重大事项,需要占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通过《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填写变更事项)的决定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第章第条的决定,本公司与年月日召开了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会议共人参加,代表%表决权,经代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做出如下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首先,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决议无效。效力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效力进行直接规定,或者引致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的具体人数要求。公司法只规定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具体人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至于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赔偿责任是指,在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法院宣告无效后,对于已经变更登记的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对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瑕疵可以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