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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
旅游合同存在霸王条款的办法:一般情况下,旅游者可以与合同另一方协商处理。若无法协商的,旅游者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若仍无法解决的,可以提起诉。
在房屋买卖中,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有统一范本,但依然有开发商会基于某些因素的考虑在合同中加入对购房者不公平的条款。 虽然购房者有话语权,但是如果要购买该开发商的房子就必须签署这样的合同,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霸王条款,对于这些条款消费者似乎很难反抗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
买房合同的霸王条款一般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
霸王合同,也就是法律上所讲的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是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对方权益,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制定者方责任,往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
首先,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合同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主要是指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39条以及第40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或者确认格式条款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霸王条款不一定无效。如果霸王条款并没
霸王条款是指自然人或者经营者为了逃避法定的义务,减少自身所负的责任,而制定的一种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
借款合同当然可以变更,只要双方达成新的合意,而且意思表示真实,变更后的借款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这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受到变更后的借款合同的约束,而不需要继续履行原来的借款合同。具体来说,这主要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7条以及第78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