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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自首的认定原因是:1.适用对象的特殊性,特殊自首的适用对象并非一般的犯罪分子,而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关于特别自首的规定是: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般自首的情形包括: 1、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并自愿处于控制之下,承认并交代犯罪事实,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自首有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之分,准自首亦称余罪自首。准自首是《刑法》总则规定的另外几种自首类型,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所以,
一、特殊自首的主体要件:特殊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二、特殊自首的客观要件:成立特殊自首,除了主体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
这个没有关系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第二款所说的除斥期间1年是指提出的时间,而根据第十八条第三款“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是对“特别自首”的对称。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特别自首,又称为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
体内藏毒的自首分为两种: 1、一般自首,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