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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归债务人所有,受其支配且有处分的自由,但即使未就财产特别设定担保物权,债务人处置一般财产时,也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为防范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保证债权的实现,法律设计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制度。那么债权人在哪些情形下可行使
1、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能被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
担保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我国法律将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债权人,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担保人并不属于债权人的范畴。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方具备债权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说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担保人的债权。因此,担保人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
一、行使撤销权的条件1、从主观方面,债务人在实施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恶意。当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债权人利益,即构成债务人的恶意;这里特别
一、行使撤销权要哪些条件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处分是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有三种处分形式: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及以明显的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债权或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产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如下: 1、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并可以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 2、应该向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3、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请求额不得超过债权人的债权; 4、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有过错的受益人或受让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常常出现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行为。这时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突破了合同法相对性的原则,赋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的非法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主要是指,当债务人恶意转
债权人撤销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危害行为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如果因为债务人放弃自己已经到期的债权,或者无偿向他人转让财产,由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