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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章与公章不需要一起盖。合同上盖公章或合同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明显也有区别。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审查是否盖有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合同专用章是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合同盖合同专用章是可以的。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公司的合同专用印章的行为,可以使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产生的权利
保证合同不可以用物担保。保证合同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双方商议决定,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担保物,在债权人无法偿还债务时需要保证人承担债务。保证人应是完全可以信任的人,且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
担保人可以二次担保。即使处在第一次担保期限内,只要自身具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可以再次进行担保。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都是企业老板自己的规定,像类似出纳或收银工作的工作一般公司单位规定户口必须是本地方的,这样老板才放心呢,就象保公司让证明你是你,你妈是你妈一样的情事。你要找的工作和你自己的户口有很大的关系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是人保,担保人会签订担保函。 担保函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保证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保证函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
承诺函的确不是银行通常使用的标准格式的保证合同文本,但并非只有签订标准格式的合同文本才能成立保证合同,承诺函的内容中已有明确的承担保证责任之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成立。对于承诺函能否代替担保合同这一问题,
合同专用章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原办理刻制合同章材料核实的公安部门报告,并在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合同章作废。需要重新刻制的,要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补刻。在补刻期间如果要订立合同的,可以由法人签字代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除了以货币出资的形式以外,还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形式。非货币财产的种类非常丰富,比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辨别非货币财产,能否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关键评估指标有三点:第一,
发票专用章和财务用章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两种用章的定义不相同;一般发票专用章是针对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购买和开具发票时,必须要加盖的“发票专用章”,如果在没有发票专用章开发票时则可以使用财务章;而财务用章则常用于财务结算时,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