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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管辖。行政机关对相关行政事务的管辖范围有争议的,同级行政机关报请所属人民政府处理。司法机关对诉讼事务的管辖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这里的共同上级法院具体是指市内法院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监察“管辖争议”,是指对于同一监察事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都认为自己具有或者不具有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监察“管辖争议”,是指对于同一监察事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都认为自己具有或者不具有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
1、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2、监察“管辖争议”,是指对于同一监察事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都认为自己具有或者不具有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 3、两个或者
监察机关对以下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六类监察对象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