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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只登记一方的名字,在一方擅自处置房产时,极易引发纠纷。如果买房人不知道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且已办理过户登记,那么另一方是无法主张收回的。如果买房人知道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或者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另一方以未
夫妻共有房屋一方出卖的应当为有效,不能以另一方不知情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置权。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的买卖行为效力待定。如果另一方对此予以追认的,买卖合同有效;另一方不追认的,则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买受人是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在离婚时对所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赔偿。
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赠与他人应认定全部无效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国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共同制,即除非夫妻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对于婚后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
夫妻共有的房产一方在没有与对方协商,没有获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卖掉。因为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双方平等的处理权,一方不得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否则另一方可以主张一方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
如果夫妻一方去世,房屋需要出售,具体出售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首先,如果在世一方为死者的唯一继承人的,在继承房屋一半所有权后,只需要带上有关材料、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就可以了。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
一方出卖共有房屋的,不影响出卖人与受让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的,需要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的,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如果一方出卖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