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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条件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若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 1、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 4、重大资产重组; 5、修改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内容如下: 1、股东会决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股东会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3、股东会决定变更公司形式; 4、股东会决定重大资产重组; 5、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法律规定,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但是,公司法规定以下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它们是: 1.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2.增加或者减少粻矗纲匪
这两种区分是对《公司法》中股东决议的具体划分: 普通决议是指对于股东会的一般表决事项,仅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即可通过的决议。 特殊决议是指对于股东会的特殊表决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现实生活中,大股东往往利用手中掌控公司的绝大多数股权,对其他股东特别是小股东不够尊重,以为自己手握公司的生杀大权,召开公司的股东会不通知其他股东(小股东),自己的表决权数足以可以做出决议,殊不知由于剥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里所体现的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股份平等的原则,即同股同权,而不是股东之间人与人的平等,即每人一票。所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进行表决时行使的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首先,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决议无效。效力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效力进行直接规定,或者引致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的
在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会的重要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换句话说,并不是过半数股东通过,就能通过股东会的决议。这主要是因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股东会
股东决议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的全体员工有效。股东作出决议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1、侵害股东权利。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