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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该项措施并不符合规定。其原因在于,担保行为必须得到股东及法人的亲笔签署同意,否则将视为无效。根据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的基本原则,如果担保行为并未在股东会决议中进行明确表达,或法定代表人未能亲自签名认可该项决定,那么,这份担保行为便被视为无效的。
控股股东(cd),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该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可以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转投资及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
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那么,法律上是否允许这样的担保呢?进行这样的担保应履行怎样的程序呢?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资产财务状况,并以此获取资本收益的权利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
公司股权能够进行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也就是说,上市公司采用股份作为支付对价的方式,来购买资产,特定对象采用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筹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则认为上
公司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公司清算申请。公司出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后,不依法成立清算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则公司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清算。债权人没有申请清算的,则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清算。 股东在向法院申请清算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