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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6.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2022-01-03 21
普法内容
当工程价款结算有争议规定如下: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办法核算; 3、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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