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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监护只针对两种人,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也就是民法上所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因为年纪幼小或精神失常,不具备保护自己的能力,所以需要设置监护人代理他们进行民事活动,保护他们的
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法官
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父母的监护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而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双方仍应当继续履行负担抚养费的义务。
很多人不知道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承担什么责任,一般被监护人的概念: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不具备完全的、独立的行为能力(即承担责任的能力),需要被监护,因此就是被监护人。
变更监护人的声明还是有必要的,这样对于新监护人来说,可以更方便行使自己的监护人权力。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
被监护人是指中国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侵权诉讼中,被监护人侵权诉讼是其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其特殊之处在于不法加害行为的主体虽是被监护人,但其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却一般由监护人承担。
纵观各国立法,关于监护人是否因监护行为取得报酬大概有三种类型: 一为无偿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监护是无偿的社会义务,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报酬,如前苏联和我国; 二为有偿原则,即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
作为监护人,其职责包含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1、人身监护: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主要是以教育、培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来说,一般是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使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2、财产监护:未成年人的财产监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变更监护人的程序只能到法院办理,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应当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按照普
监护人,指的是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的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监护人包含:包括:法定的监护人、指定的监护人、遗嘱监护人以及委托的监护人。以上四种形式的监护人又可以被分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和患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