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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共同抵押是指未限定每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几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即每个抵押物均担保债权的全部。 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如下: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超出保证期限的。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的。 4.未经保证人同意,
担保人不承担这五种情况的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反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 2、合同超过保证期限的; 3、合同未经担保人同意,擅自变更主合同的; 4、合同未经担保人同意,擅
连带共同抵押是指未限定每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几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即每个抵押物均担保债权的全部。 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
连带债务担保人可以免责的情况为诶,主债务人偿还债务,主债务合同无效,债权人免除担保责任等,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担保人需要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期限过后就没有责任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连带责任的担保一般是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因此连带责任担保的解除,应该是在以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结束或保证事项结束时解除。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措施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拒绝承担
担保合同无效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第二种是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若主合同出现了以下情况,不管担保合同内容如何,它都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一)一方采用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联,损害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