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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的区别:首先,在主观方面,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完成商品或服务交易,敲作勒索罪中行为人的目的则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其次,在主体上,强迫交易罪的主体是商品交易活动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特定性,而敲作勒索罪的主体没有这种限制。
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方式上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有严格区别:(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
强迫交易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如下: 1、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2、强迫交易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 3、强
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其 二,本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恶劣的一种行为。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刑事立案: (一)
强迫交易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如下: 1、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2、强迫交易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敲诈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
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对被害人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不同之处在于:1、两者索要财物的方式完全不同。敲诈勒索罪,其敲诈勒索的对象都是受害人本人,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其掌握的对受害人不利的信息,要挟受害人支付钱财。而绑架罪中,索要财物的方式是绑架受害人,索要财物的对象往往是受害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要件有以下四点,分别是: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