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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法集资六种表现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投资基金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利用互联网投资基金形式(常见的以p2p)非法集资; (3)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
首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自己;其次通过公开的宣传和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信息(比如短信、推介会等);再次承诺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或者给予一定回报;最后针对对象是不特定的即社会公众。当然如果你向亲友或单位同事吸收资金而明知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20%,或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具体表现: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②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如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技术规范;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
对赌协议的表现形式包括四种: 第一种是现金补偿型。即没有达到对赌目标,融资方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对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 第二种是股权调整型。即融资方没有达到对赌目标时,目标公司将用免费或者象征性的价格,把部分股权转让给投资方。反之,投资
挂靠具备特点有: 1、通常挂靠人是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虽然其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但不具备与对应的建设项目比较匹配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建筑单位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其缺乏承揽该项目的实际能力;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