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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亦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二)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双
一、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
所谓不安抗辩权就是,若双方约定一方先为履行时,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履行前发现他方的财产明显减少而有难为给付之虞时,可要求他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相当的担保。在他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相当担保前,该方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①《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
当我们在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和违约责任的时候,首先要对它们的法律条文的意义、内容、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进行文义解释。解释的结果发现,先履行抗辩权与违约责任有相同之处,都以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为适用的
简单的说:先履行抗辩权是"后者"的拒绝 不安抗辩权是“前者”的拒绝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概念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又被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
合同无法履行,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无法履行的时候,如果无法履行是因为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的,过错一方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法定的违约责任包括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责任;约定的违约责任就包括了,违约金条款等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