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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限制的。如果检察院在对盗窃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出现无法定罪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的,可以将案件退回至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退回的次数是有限制的,最多只有两次。
检察院批捕后退回公安继续侦查分为两种情况: 1、批捕阶段,检察院批准逮捕,把案子退回公安局继续侦查; 2、不批准逮捕,把案子退回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公安局撤销案件。
一个月,最多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刑事诉讼法》第88条(原68条)、第171条(原140条)和第198条(原165
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并且每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 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是2个月。但如果案情复杂,两个月期满后仍未侦查完毕,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后,侦查期限可延长1个月。延长后总共期限为3个月。如果存在以下特殊原因,导致案件无法在三个月内侦查终结,则经过省、直辖市或自治区检察院决定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具体情况如下: 1、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三,初犯、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