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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 第一,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投有
物权效力是指,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有关,但并非物权权能本身,而是物权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
如果是依法登记的话,那么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消灭和设立,就可以最终发生一定的效力;如果没有并没有登记的话,就不会发生效力,但是如果法律有另外规定的话,那么情况另外会有变化。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签订关于设立,变更,消灭或者是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
物权的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物权均具备的效力,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抑或是担保物权均具备。共同效力是相对于特殊效力而言的,每一种物权均有其特殊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物权对于债权的
物权的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主要含义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力强的权利排斥效力弱的权利的实现。这种效力的强弱既体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也体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物权的优先效力
区别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如何,不影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能够产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但不一定能发生物权法的效果。要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还必须进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登
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
补充合同的效力是: 1、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2、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
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的合同。因为无权处分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置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基于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又被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