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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一般都认定劳动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
劳务关系的认定情形: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
一般情况下有劳动关系可以一般可以兼职。因为对于狭义的兼职,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
兼职员工一般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但满足以下条件的,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他。
雇佣关系兼职后离职扣工资不合法。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正常离职,用人单位在解除雇佣关系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因为劳动者违法解除雇佣关系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职工与其兼职工作所在的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且单位开始用工的,算是有劳动关系;如果职工从事的是非全日制工作的兼职,则在订立了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单位开始用工的情形下,也算是有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
兼职员工一般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但满足以下条件的,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他。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如下:1、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2、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
兼职中途离职被扣工资的,是不合法的。法律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兼职是可以中途离职的,并且不需要给予任何的赔偿,用人单位以中途离职为理由扣工资的,属
道德与法律是交叉与渗透的关系,主要体现在:1、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2、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