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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无效: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2、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该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3、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 1、《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对子公司担保算不算对外担保 1、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担保的,是属于对外担保。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属于两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算是对外担保。公司对外特别担保,即公司为有投资关系的股东,或者有实际控制力的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则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担保公司法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
企业主动增资——企业实到资本和注册资本一致的,企业通过增资扩大注册资本。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增加票面价值、增加出资、发行新股或者债转股。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只有在获得总公司授权的前提下,才能对外进行担保。换句话说,分公司担保不一定是无效的。如果总公司已经明确书面授权分公司,这时候分公司可以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具体来说,这主要是依据了我国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根据公
担保人对担保债权的义务如下: 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互相独立,母公司只是子公司的股东而已,两者之间并没有共同债务,母公司的债务不会由子公司承担。另外,子公司的债务也不会由母公司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