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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3、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权进行处分,这其实是实际出资人所面临的各项风
签订股份协议时需要注意: 1、投资形式; 2、明确公司破产时偿债的优先级; 3、对公司现有资产的限制; 4、规定管理层的责任义; 5、规定月度或年度财务披露; 6、入股后是否参与经营和监管; 7、利润分配; 8、股份退出机制合同必须详细,以
股权代持的名义股东可以转让股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
1、公司最初作为自然人独资企业,一旦你代持股权并工商变更后,就不再是独资企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必须在代持协议中明确以维护你自己的权益,而且你应该在签订代持协议之前了解代持的意思且明确代持可能产生的权利
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1、股权代持协议是合法的。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首先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了解一下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是否有主体资格限制,比如某些行业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还有些行业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如果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有限制,代持人和被代
股份代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份代持是有效的。 如果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达成约定,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上的股东,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并且签订合同的,在双方出现争议,无法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只要不存在合同法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式。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事实上,在我国
代持股协议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即成立生效,即需满足当事人适格、标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合同的无效事由包括: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