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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错了被告,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属于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必须在七日内向当事人出具裁决书,起诉人收到裁决书后,对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去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对民事
驳回诉讼请求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裁定,针对的是程序问题。
如果原告主体不合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为原告本身没有起诉权,即使法院根据实体法做出判断,也要从程序上处理。被告主体不合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立法没有规定被告人是否合格,即
可以要求退还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
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首先,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通过判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它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原告举证不能,就将会承受败诉的风险,法院对其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的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2、适用法律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是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实体法;3、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驳回
裁定驳回起诉可以上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对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就该裁定上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被异地起诉后,要想驳回,那么需要看具体的案件,看法院的管辖是否有问题。如果法院对法院没有管辖权,那么可以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到你所在地法院审理,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出具是否同意的裁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