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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约定在工资中发放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
经济补偿金并不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必需的条款,竞业限制协议依法成立的,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也具有法律效力。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需视具体情况来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是不包含在工资里面的;竞业限制是在员工离职以自后开始
当事人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仅约定责任,一般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应当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双方未约定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仍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可
其一:广东省《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深圳市《深圳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上海《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关于竞争限制的期限、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方面均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避免不正当竞争,《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即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意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金,如果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补偿;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其在解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30%来支付补偿。
首先,竞业限制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严格意义上,竞业限制期间并没有法定的补偿标准。这主要是因为,竞业限制协议本身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的结果,法律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自由。因此,一般来说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内容来执行。但是实践中出现,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签
首先,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一种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特殊法律措施。具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