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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问题缴费调研报告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什么?

社保问题缴费调研报告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什么?

2024-06-13 12
普法内容
目前,民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民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数量较少,各险种的覆盖面较低。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 (一)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意识谈薄,缺乏参保积极性。民营企业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多数人有只要能领到工资就行的思想,对企业是否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缺乏关注。在与职工座谈中,绝大多数职工不知道怎么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背景下,有的职工为了保住“饭碗”,不敢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怕因此被企业“炒鱿鱼”。有的年轻职工认为养老是很遥远的事情,现在考虑为时尚早,对企业代扣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持抵触心理,认为与其缴费不如发给自己更合算。还有的职工甚至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混为一谈,加之民营企业职工构成情况复杂,一部分为下岗职工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一部分是退休后被企业聘用,还有一部分职工是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打工的农民,劳动者素质低,收入水平也较低,在生活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每月再从工资中扣除七、八十元缴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感觉无力承担。 (二)不少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想方设法逃避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民营企业经营者对签订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政策理解模糊,普遍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提高了企业生产成本,加重了企业负担,会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因而把参加社会保险视为一种负担,更多强调企业困难。有的甚至认为企业已经发工资给你本人,缴不缴社会保险费是职工自己的事。民营企业法人思想观念上普遍存在着企业利润最大化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立起来的倾向。 (三)职工流动频繁,管理不规范,缺乏签订劳动合同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民营企业职工流动性大,职工缺乏安全感和归属感,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积极性。民营企业中由于劳动关系没有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劳资双方没有法律约束,职工流动比较频繁。有的企业与职工虽然签订了合同,但不按合同执行,职工想走就走。在座谈中,有的民营企业法人反映,企业花几千元钱送职工去培训,学到一技之长后,不打招呼就跳槽到待遇更高的企业。这反映出劳资关系不和谐,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这些现象一方面为民营企业不让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了借口,另一方面也给劳动保障执法部门查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加了难度。 (四)劳动监察力量薄弱,存在着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职能不到位的现象。《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但是由于体制等各种原因,在社会保险登记、扩面、征收等环节中,有关部门并没有很好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造成部分有缴费能力的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有的县(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以优化环境、招商引资为由,明文规定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准进入执法检查,人为的设定执法“禁区”,给签订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费缴纳设立了障碍,导致一些民营企业游离于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责任之外。 (五)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不到位。劳动合同的本身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通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制度。就是用人单位该承担什么责任,职工应该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和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何享受的问题,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以养老保险为例,到什么时候可领取养老金,中途中断了会不会白白的缴费,多缴是否多得等具体政策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很好地给职工解释清楚,造成了很大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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