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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遗产继承是按照如下的三个基本原则进行的: 一是按照大陆和台湾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台属是否属于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确定继承去世台胞在台遗产的时效及数额。 二是按照申办继承在台遗产程序的有关规定,帮助台属理清相关申
办理涉台遗产继承都需要以下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的证明。 3、若继承人立有遗嘱,则应当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原件。 4、被继承人主要遗产的数量、地址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
祖国大陆居民办理继承台湾居民在台湾的遗产,需了解下面有关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大陆法律有关规定及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1、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
1、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 2、委托书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的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 另其它公证书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根据
1、涉台亲属关系公证证明文件;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台湾关系人死亡证明; 4、如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则须提交委托公证文书。
根据情况,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l)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的遗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
涉台公证是通常指两种情况:一是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台湾同胞;二是所继承的遗产在台湾地区。考虑到涉台公证的特殊性,祖国大陆司法部门规定,公民申办涉台继承公证适用大陆继承的管辖规定,但主要遗产在台湾的,可由
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的地方是在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遗产继承方式有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 1、如果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原居住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管辖;如果遗产为不动产的,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管辖; 2
要办理遗嘱继承公证,首先要确认遗嘱的真实有效性。也就是说,遗嘱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在意识清醒情况下自愿作出的。然后就可以前往不动产所在地,或者被继承人死前的住所地的公证部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具体来说,继承人需要提交以下的资料,经由公证部门
遗产继承操作的规定如下:遗产继承有三种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法定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位继承人遗赠。继承是指的被继承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