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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可以对哪些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监察机关可以对哪些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2022-04-16 1,931
普法内容
监察机关可以对以下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1、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 2、能逃跑,自杀的; 3、能串供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的。对涉嫌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按照以上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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