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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
此外,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人的条件可以放宽;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
收养人想要收养子女,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一)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
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该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所附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附条件合同的特征条件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决定合同生效、失效的特定事实。这种事实必须是将来发生
首先,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具备的条件有以下四个: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另外,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
首先,如果父母双方都愿意变更抚养权的,可以自行订立变更抚养权的协议,以此变更孩子抚养权。但是,如果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变更抚养权的,另一方就要起诉进行变更。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定的允许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包括:1、原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