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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1.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包括现役军人、公安人员、外交人员、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这类人由于违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满足以下条件,涉外婚姻才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结婚时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1、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包括现役军人、公安人员、外交人员、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这类人由于违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其范围是: 1、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
第一类是负责特定公职的人。其范围是:1、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服务,拥有军籍的干部和士兵。但是,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行军人、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之前,也不能和外国
根据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登记的一些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以下两种中国公民不得与外国人结婚。第一类是负责特定公职的人。其范围为:1、现役军人。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服役的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有
1、涉外结婚限制主体有: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2。
涉外婚姻离婚方式有以下两种: 1、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确定该案适用的准据法。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
涉外仲裁,主要指根据当事人的有关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会按照相关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一种制度。经过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一般不可以就同一个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不可以向其他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