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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背书人不承担责任。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
质押物损坏质权人承担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
原背书人不承担责任。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1、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
1、如果债务人是公司,则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担保人(质押人)是股东,股东需承担担保责任; 2、而无抵押债权中,债务人是公司的,一般无需股东承担责任,则不存在是否优先问题;如果股权质押中债务人是股东
质押合同承担的责任有: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包工头无资质所承担的责任,有以下这些: 1、包工头无资质建房的,要承担出现工程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2、承包人欠付工程款,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3、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
担保人死亡继承人需要承担责任。继承人应当在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
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法人就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不代表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都不需要对外承担法律的责任,但是存在例外的情况。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