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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应予受理案件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诉讼法应予受理案件是如何规定的

2020-08-23 108
普法内容
行政诉讼应予受理案件的规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等诉讼,应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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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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