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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就是说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时给胎儿保留了必要的份额,但很不幸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那么保留的份额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处理的方式为:若出生时,该胎儿存活的,则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其保留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的原因是因为胎儿是特殊继承权利主体。继承权基本上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依法应享有继承权。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其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符合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
胎儿未出生前是不具有主体资格的更谈不上权利。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才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
为胎儿保留遗产时,并不意味着该胎儿此时即已继承了这份遗产,因为此时胎儿还无权利能力,只有等到胎儿活着出生成为婴儿时,他才具有权利能力,真正取得遗产。通常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权
遗产继承女儿有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法定继承中,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该法条所说的子女包括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作为被继承人的女儿,与被继承人的儿子享有一样
遗产继承份额确定的规定如下: 1、对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的予以照顾,适当的多分一定的份额;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
关于遗弃老人公安机关怎么处理的问题:首先,任何一个人只要发现有遗弃行为都可以向侦查机关报案。在接受报案后,公安机关会进行相关侦查工作。其次,如果是被遗弃的本人,可以自诉到法院。遗弃在现实中是很常见的,如离婚双方都不想抚养孩子的,或子女不愿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