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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只是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属于渎职罪的范畴;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复杂客体,既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范畴;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 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司
徇私枉法罪的处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要有两点区别:(1)发生的时空条件不同,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察、审查起诉、审判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2)主体范围不同,徇私枉法罪主要为公、检
具体而言,有三种行为方式: (一)“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道他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却因徇私情对不该立案的立案,不该起诉的起诉,不该审判的审判。 (二)“
窝藏、包庇罪是如何认定的?包庇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循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下面几种: 第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到追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徇情,仍然对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的,就属
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一般有以下的三个区别,具体如下: 1、主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2、客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
犯罪未遂要根据罪名的不同,来断定一般判多少年。首先,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未遂一般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的从轻就是指,在比照既遂所判定的刑罚,在法定的刑罚幅度内从轻处罚。所谓的减轻是指,比照犯罪既遂的法定刑幅度的较低幅度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