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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协议离婚的处理条件:涉外协议离婚的地点由当事人选择。如果当事人选择在国外或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办理离婚协议,则需要遵守当地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他们想在中国办理协议离婚,需要遵守国内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未在中国办理离婚登记或者
涉外婚姻无效都有如下规定:存在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缔结的婚姻;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直系亲属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等情形之一的婚姻,即应当认定婚姻无效。
我国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结婚问题上,采用的是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适用中国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和另一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之间的婚姻。在中国,指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的结婚、离婚或恢复结婚。特征:在婚姻主体上,一方必须为中国公民必须在中国境内办理婚姻的
《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
无论是涉外初婚,还是涉外再婚,在成都经济、文化迅猛发展的同时,选择涉外婚姻的我市居民正逐年增加。但与此同时,涉外离婚这个话题也浮出水面。“涉外离婚有可能牵涉到一系列的利益纠葛,因为国别不同、规定不同,
涉外婚姻管辖权规定: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终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定居的,由一方原住所或者中国最终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确定该案适用的准据法。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
涉外婚姻离婚方式有以下两种: 1、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涉港婚姻在国内的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协议离婚,即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并前往大陆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向大陆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涉港婚姻起诉离婚的,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