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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合同到期三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看保证合同如何约定保证期间。如果你们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那么已经3年过去,已经过了保证期限,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了。
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1、作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
合同到期三年是否不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看保证合同如何约定保证期间。《担保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债权人主张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做了详细的规定:《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
保证的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一种是一般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无限责任担保”都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范围.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证据证明
借款人不偿还款项的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义务,这种情况最好向法院诉讼解决
担保人的责任: 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措施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拒绝承担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如果主合同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也会随之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但是,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意味着违约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人如果对主合同,也就是债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