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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事到期的,可以向受让债权的人主张抵消,债权受让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已抵消的部分。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其他形式的债权,并且这个债权的产生和转让的债权是基于
债务人唯一住房可以执行的情形有:该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被执行人在城镇只有一处住房,但是在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一年以上未居住的等。
可以进行债务抵消的情形: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须自动债权即提出抵销的债权已属清偿期;须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须不存在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事到期的,可以向受让债权的人主张抵消,债权受让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已抵消的部分。 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其他形式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
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分为第一次会议和以后的会议。(1)第一次会议。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最长期限是人民法院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债权转让。但是如果涉及的是不合理的债权转让,已经影响到执行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这时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被执行人的行为。而且,如果被执行人是在执行过程中进行债权转让的,受让的新债权人,不能排除执行人强制执行要求。
以下情形下的债权无效: 1、依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 (1)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l赖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比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 (2)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例如竞业禁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