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如果约定了借款用途,借款人不能不按用途使用。在生活中很多借款合同都是让写明借款用途,不知道借款用途就有很多的未知性,不知道借款人要借钱干什么,风险性就大增,所以很多人都要写明借款用途。
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有些借款还是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发放的,其借款用途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还会造成资金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情况。所
约定借款用途的借款人不可以不按约定使用借款,借款人如果没有按照约定使用借款的,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会加大借款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增大保证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对于此种情况下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
债务人未按约定使用贷款的,其处理方式是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贷款合同。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订立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币种、用途、数额、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等其他重要内容。如果双方经过协商不对借
民间借贷合同当中,当事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于借款利息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不能主张利息。但是,如果是对于利息的约定不明确的,则当事人双方还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进行明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再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如果借款合同存在下面几种情形之一的,借款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 第一,出借人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并且借款人事先知情或者应当知情。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来源于自己合法收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