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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看守所并不是监狱,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两个场所的设置意义也是不一样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
拘留所转看守所的条件是,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刑事拘留是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看守所探视条件如下: 1、时间条件,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外才能探监。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判决生效后,家属就可以申请会见; 2、探监的主体只能是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 3、探监时,需要拿身份证等证件; 探监,指去监狱探望服刑的人,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
在看守所立功的可以减刑,按照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看守所是依据刑法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进行设置的,其关押人员多为涉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包含一些已经判决的、刑期不足一年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关在看守所中的人,通常是造成了严重社会后果,需要承担相应
(1)减刑:看守所办理减刑、假释,必须严格遵守管辖原则。对关押在看守所罪犯的减刑,由看守所提出意见,报同级公安机关审核、上级机关批准后,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
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区别有: 1、法律依据不同。拘留所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而看守所设置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 2、性质界定不同。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而
刑事拘留时间,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7天。 刑事拘留,是司法机关为侦查而采取的一种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自由的方法。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拘留之后,如果公安认为需要逮捕,会在三日之内申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有特殊情况,申请批
判缓刑看守所释放的程序是按照在押犯和非在押犯进行规定的。一般如果是法院判了缓刑之后,如果是非在押犯的话是立即释放,如果是在押犯的话就应当由第一审法院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然后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这种程序办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