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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有必要对“居住权”的概念与特性进行深入探讨。居住权,作为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赋予了符合条件的特定个人对另一人所拥有的住宅以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占、所用之权力。这样的权力得以存在的基础要么源于具体的法规依据,要么来自于双方契约的约定。如
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但是,居住权是不可以进行转让或继承的。
婚姻不直接产生居住权。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百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以及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
结婚不直接产生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以及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
如果你们也出了钱,你们对房子也有份,当然有居住权。如果你们没出钱,你们就没有居住权。她可以给你住,也可以不给你住。
1、售后公房的同住人权利保护,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对于何谓居住权,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2、按照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售后公房的同住人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转产前在公房内有常住户口;第二,实际
居住权合同约定的人享有居住权。《民法典》在第14章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且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性为原则,有偿性为例外。但法律允许当事人私人自治,有偿地设立
同居关系不能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利,但是存在一项例外。 就是如果同居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或者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这时候同居关系的一方就可以适当分到少量财产。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同居关系既不是违法关系,也不是法律严格保护的关系。只有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并不存在“房屋永久居住权”一说,《民法典》在第14章只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是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且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