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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申请撤销破产裁定

如何写申请撤销破产裁定

2024-05-31 14
普法内容
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破产申请人能否请求撤回破产申请,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规定。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准许破产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现行破产法律规定没有限制破产申请人不得在破产宣告后撤回破产申请。另一种意见认为,现行破产法律规定只准许破产申请人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前撤回破产申请,并不准许其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撤回破产申请。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有两个方面: 第一,《破产规定》对破产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在时间上作出了明确的限制。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起诉;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也类似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即原告申请撤诉是有时间限制的,依法只能在法院宣告判决之前的任何阶段提出,换言之,原告撤诉不能在法院宣判后再提出。准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撤诉的规定,破产申请人也可以撤回破产申请。至于在何时可以撤回破产申请,从破产立法例看有两种规定:一种是以破产宣告为破产程序开始的国家,规定在裁定宣告破产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破产申请,在破产宣告裁定之后不再允许撤回破产申请。另一种是以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为破产程序开始的国家,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前,允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在法院作出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之后,申请人不得再撤回破产申请。《破产规定》采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在第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只能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提出撤回破产申请,不能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后提出。第一种意见认为现行破产法律并没有对破产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作出时间限制,与法不符。 破产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是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表现,法律上应当是允许的。但允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并不等于其一旦提出撤回申请,法院就必须准许,也不意味着其可以在任何时候均可以提出撤回破产申请。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法院必须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审查撤回破产申请人是否有规避法律、损害其他当事人特别是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滥用破产申请权的现象等,并最终以裁定的形式决定是否准许其撤回破产申请。因此法院对破产申请人提出撤回破产申请的,应经审查后作出准许或不准许撤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法院不应准许撤回破产申请:1发现债务人有破产原因而撤回破产申请为不当的;2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而有义务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后破产原因未消失的。法院裁定准许破产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后,准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关于对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再行起诉的规定,申请人仍然有权再就同一案件以同一理由提出破产申请。 笔者认为,为了充分尊重破产申请人对自己处分权的行使,如同普通民事诉讼中只要法院未作出宣判,就应准许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一样,只要法院未作出宣告破产裁定,就应准许破产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事实上,从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开始,它所受理的破产案件才真正进入了实质的破产程序,依照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可以将破产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时间限制放宽到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前的任何阶段,而不应仅限定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虽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至裁定宣告破产,在审理破产案件实务中,时间上不会相隔很长,有时甚至会同时进行,但从现行破产法律规定看,裁定受理破产与裁定宣告破产是两个审判行为,当然有时间差,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直到宣告破产前,也应当准许破产申请人提出撤回破产申请。为此建议修改《破产法》时吸收《破产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将该条第一款规定修改为:“在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破产申请人对破产宣告裁定只有申诉权,没有上诉权和撤回破产申请请求权。破产是一种特殊的、非讼的偿债程序,是通过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灭来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这就意味着这种清偿债务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它使债务得到部分清偿;另一方面当债务清偿完结后,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也随之丧失;法律上民事主体资格以及反映这种资格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也相应消灭。破产程序的启动,导致同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有关的、正在进行的其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止,或民事案件管辖的转移(以债务人为原告,案件已进入到二审程序的除外);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中止。因此破产宣告裁定一经作出,就在破产申请人、债权人、破产申请人的债务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破产宣告裁定实行“一审终裁”,所以不设置审判监督程序,但《破产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对破产宣告裁定享有向上级法院申诉的权利,且不产生中止裁定的效力,即破产程序不因此中止。由于上诉只限定于对于未生效的裁判提出不服的申请,因此对实行一裁终局的宣告破产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由于宣告破产裁定直接产生变更利害关系人重要实体权利的效力,使债务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发生变化乃至消灭,特别是剥夺了破产申请人对其财产的管理处分权,所以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破产申请人不能请求撤回破产申请,即使提出撤回破产申请,法院也应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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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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