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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之间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未直接参与双方合同法律关系,对双方的合同关系不知情的合同第三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卖,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交付或者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不得主张追回财产,
夫妻债务协议一般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对该约定不知情,那么这个约定就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有债权的第三人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夫妻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本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法第一百
1、债权范围内可以对抗善意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二一年《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夫妻财产约定中,
经夫妻双方签字确认,且内容合法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债务的财产约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协议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和归属的约定,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一直到夫妻双方离婚为止。如果约定婚后夫妻双方借款属于各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在债务承担的协议中,新的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协议的管辖地点。因为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未对
第三人代为履行,又称履行负担,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协议,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义务,第三人并未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应对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 合同债务转让有广义、狭义两种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