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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事由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自始显失公平等,此外限制行为能力签订的合同也属于可撤销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在以下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
合同撤销后可主张返还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撤销后,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符合撤销条件的可以撤销。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定立的合同; 2、以欺诈手段定立的合同; 3、受第三人欺诈定立的合同; 4、以胁
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合同撤销的原因包括以下这些: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民法典》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有: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等
民法典第944条是:关于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的义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的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则业主不得以其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该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如果业主逾期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不是可撤销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该项代表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对法人能够发生效力。这主要因为,设立法
可以撤销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