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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
可以提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有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向股东会提案。若是股东会经过特别表决通过,则公司解散。公司解散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因股东或董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机构无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够召集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无法达
有限公司解散条件: (1)特定事由的解散: ①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公司合并或分立时需要解散公司; ③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2)无特定事由可由股东会决议解散。 在没有上述
公司解散的情形有很多,在有债务的情况下,如果符合公司法的解散事由,是可以解散公司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1、特定事由的解散:①营业期限届满或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合并或分立时需要解散公司;③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2、无特定事由可由会决议解散。在没有上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股东想要解散的,股东可以通过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除上述几种情形外,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一般解散, 一般解散的原因指的是只要有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公司即可解散,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般解散的原因有: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已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公司发展的规模达到一定的程度,通过公司领导层的相关决策,会考虑设立一个分公司来拓展市场的业务,但是设立分公司,也有一定的限制性条件,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分公司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一定不可以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如果股东想要出资,可以采用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是,已经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要除外。出资的是非货币的财产,则要进行评估作价并核实,高估或低估作价都是不可以的。法律对评估作价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的出资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