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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法人的责任是不是独立的 子公司法人的责任是独立的。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
除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后的责任承担:除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后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另有约定的,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公司设立时的法律责任承担人要视情况确定。若公司成功设立的,设立时的行为责任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若公司未成功设立的,一般由发起人来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
(1)向分立后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债务。公司分立时应对财产进行划分,同时将债务进行分割。但是不论公司之间如何约定债务,公司都对债权人负担连带还债义务。 (2)分别向分立后的公司索要债务。分立后公司对债
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对于公司制企业,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也就是说,分公司不能独立享有权利,也不能独立的承担责任。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由总公司进行管理与承接,即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公司债务,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应当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同时应当承担认股人的利息损失。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