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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非法生产、销售产品价值金额的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产品掺假、掺
向工商和食品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由职能部门处理。
销售假冒商品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
小店无证卖烟的处罚,具体如下: 1、明知属于无照经营,仍然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那么通常会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从事无照经营的,通常会让工商
货车超载10%,处罚的规定如下: 1、驾驶货车载物超过限载标准未达30%的,扣留机动车,卸载,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记3分; 2、驾驶货车载物超过限载标准30%以上不足100%的,扣留机动车,卸载,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记6分; 3、驾
餐饮店无证经营的处罚,具体如下: 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触犯刑律的,以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尚不够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