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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需要向消费者履行的义务包括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安全保障的义务、产品介绍、使用说明及明码标价的义务、保证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等。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履行下列义务: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实施安全保障的义务;产品介绍、使用说明及明码标价的义务;保证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等。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经营者应当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应当是真实的。真实信息,是指有关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销售过期产品赔偿消费者的规定如下: 1、作为消费者,买到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2、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实际发生的损失,例如退货,赔偿医药费等等; 3消费者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是
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具体如下: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动表示不续签原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
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有特别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属于特别法之一。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消费者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