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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的条件为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买受人不知道有权利瑕疵的存在等,权利瑕疵担保是卖方保证标的物的权利完全、有效、无限制地转移给买方,且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担保责任。
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
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提存视为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作为提存标的物的所有者,该标的物上的权利由其享有,义务和风险由其
权利瑕疵担保又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移转财产权利交会对方的债务人,未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应移转的财产上的权利完全转移给对方(即转移的权利有瑕疵)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买卖合同的
权利瑕疵担保又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移转财产权利交会对方的债务人,未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应移转的财产上的权利完全转移给对方(即转移的权利有瑕疵)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买卖合同的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当事人意思表示之结果。不过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得以特约免除、限制或加重。(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就权
(1)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存在有人主张瑕疵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出卖人对该瑕疵负担责任。但若买卖合同成立后出现权利瑕疵,可能导致违约,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瑕疵担保责任。这种观点的不当之处有
和合同的效力瑕疵,主要是指合同不完全具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话,一般应当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现金形式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及时向公司足额补缴。当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房屋他项权证里权利价值,就是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产权抵押登记,通过银行价值评估后可以给予房屋抵押贷款的金额,也就是所谓的抵押权利,具体指抵押人与银行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时,约定的抵押债务额度,也就是借贷的金额数量。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